林顺建设有限公司

***与周口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2民初127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9日生,住西华县。
被告:周口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大道东段001号。
法定代表人:马艳鑫,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龙山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晓,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周口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春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田绘敏
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