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2民初2631号之二
原告:河南圣力太平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华县黄桥乡石羊村南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年年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圣力太平洋混凝土有限工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建设有限公司非原告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的甲方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的被告**建设有限公司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圣力太平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51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