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执22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女性,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71634696。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云溪办事处时家湾阿角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5548223T。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王旗营77号金领地大厦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升。
被执行人:付俊,男性,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11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60,158.40元及利息,执行费3802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9年3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3月1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俊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俊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峰
审判员  杜安旻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