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联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执507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联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95692671A。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东聚汽配城大车配件市场****。
法定代表人:曹联祥。
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71634696。
住所地:昆;'>住所地:昆明市小板桥镇云溪办事处时家弯阿角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昌媛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昆明联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557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5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09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9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8月5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开设的账户24×××31有存款260004.54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款项扣除执行费0元后剩余260004.5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列表】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成锐
审判员  王文峰
审判员  杜安旻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