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执427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小板桥镇云溪办事处家弯阿角村。
法定代表人昌媛媛,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媛媛,女,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王旗营**号金领地大厦**层****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升,总经理。
被执行人付俊,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云南惠通天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候美贤与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昌媛媛、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1118.56元,执行费1567.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候美贤与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昌媛媛、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人民陪审员  张 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安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