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执36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代理人:何滇冀,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小板桥镇云溪办事处时家弯阿角村。
被执行人: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王旗营77号金领地大厦10层1001号。
被执行人:昌媛媛,女,汉族,1964年1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付俊,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昌媛媛、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27256.68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为6279元,执行费为7673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昌媛媛、付俊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8年6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如下措施:冻结被执行人昌媛媛账户所有的32974.97元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2974.97元,且尚有案款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法院多次传唤未到本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加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当面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峰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吕 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龚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