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执385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1月19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昌媛媛。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家升。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昌媛媛,女,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付俊,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昆明市东川区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毕张华、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昌媛媛、付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11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528500元,执行费7685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8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8年7月13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如下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富滇银行账91×××022以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04×××122。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电话、微信、短信),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或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当事人不同意终本的,本院依职权终本)。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人民陪审员 周峰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