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小板桥镇云溪办事处家弯阿角村。
被执行人: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王旗营77号金领地大厦10层1001号。
被执行人:昌媛媛,女,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付俊,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昆明市东川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昌媛媛、付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滇龙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昌媛媛、付俊到期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申请至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1执恢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安旻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绍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