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瑞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瑞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台州久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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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3民初546号



原告:台州瑞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勉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利强,浙江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久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庭。




原告台州瑞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瑞鼎公司)为与被告台州久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久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12258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来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利强、被告久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瑞鼎公司与被告久鼎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签订黄岩区污水雨水管道清淤检测项目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黄岩区污水雨水管道清淤及检测,施工期自2019年2月12日到2019年5月22日止;工程施工费用分批结算,每米20元;每月按原告进度款20%支付,施工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由原告提供票据,被告在7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支付工程全款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污水雨水管道清淤及检测作业,双方于2020年12月20日进行对账,对账单载明金额总计1480388元,已付金额368130元,欠款金额1112258元,原、被告均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因被告至今未清偿债务,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合同书,对账单以及到庭的原告代理人、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约已完成污水雨水管道清淤及检测作业,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相应工程款。现原、被告已于2020年12月20日进行对账,被告尚欠原告相应工程款1112258元事实清楚,该款被告应及时支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久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瑞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122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10元,减半收取7405元,由被告台州久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邱来春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姚青清

代书记员郑娴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