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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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州 市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2)浙1003执139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久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台州久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台州久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院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