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3民初10449号
申请人:***,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无锡鼎辉市政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北创科技园**大楼12-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01949906F。
法定代表人:费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鼎辉市政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鼎辉市政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3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鼎辉市政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3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