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

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与无锡太湖金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3民初1762号
原告: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东庄桥南堍116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垚,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太湖金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山水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与被告无锡太湖金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68元减半收取为22434元,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