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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72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春秋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中路49号1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西安春秋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3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022903.77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期限较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03执722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