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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中、云南傲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1028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文强中,男,汉族,1976年7月19日,电缆安装工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云南傲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滇池岭秀一期银水湾小区3栋一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文强中与被执行人云南傲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28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傲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文强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傲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文强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25元。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云南傲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2021年7月23日被执行人云南傲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缴纳55000元和725元到本案一案一账户中,本案共执行到位金额为55725元(含执行费725元)。2021年7月27日申请人缴纳执行费725元后,本院将执行到位案款55725元全部兑付给了申请人,即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