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左海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友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城投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2财保16号
申请人:福建省中友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枕峰村主车间第**。
法定代表人:林金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爱美,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城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敖江镇青塘村青龙路福建连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福建省中友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城投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琯头支行账户余额431782.09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承诺愿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福州仲裁委员会以(2019)榕仲受808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中友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省城投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琯头支行的账户(开户行:福建省城投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5×××87),以431782.09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79元,由申请人福建省中友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