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2381号
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城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沙黎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祁程
书记员施彩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