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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城投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2381号
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城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沙黎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祁程
书记员施彩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