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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格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166号 原告:上海格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心路1158号6幢703室-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培源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格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疫情防控影响,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