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华工程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初6663号
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原告员工。
被告:苏州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计1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