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城空调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恢6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联系。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
被执行人:崔发秀,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
被执行人:济南长城空调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五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26427681X0。
法定代表人:王健国。
被执行人: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46596111B。
法定代表人:刘青洋,公司总经理。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现福、崔发秀、济南长城空调公司、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翔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