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城空调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681执异57号
申请人:***,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黄山三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86719209-2。
负责人:刘洪忠,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现福,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
被执行人:崔发秀,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
被执行人:济南长城空调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6号中银广场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26427681X0。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42号C座南楼20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46596111B。
法定代表人:赵友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与被执行人陈现福、崔发秀、济南长城空调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空调公司)、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而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工行与被执行人陈现福、崔发秀、长城空调公司、富而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邹商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现福、崔发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息2681698.8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二、被告济南长城空调公司、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陈现福、崔发秀追偿。判决生效后,**工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2020年11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个证鲁字2020年005号《债权转让协议》;2020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工行与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个证鲁字2020年005号-14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工行向申请人***转让的债权系陈现福所欠**工行在本协议附件中列明的不良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21年1月10日,**工行出具《债权转让证明》一份,确认其将(2015)邹商初字96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工行所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权益一并转让给***。2021年4月22日,**工行与***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转让受法律保护。申请执行人**工行自愿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已通知被执行人。因此,***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凤芹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李迎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