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民终1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经济开发区会仙二路北侧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长城空调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6号中银广场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2号C座南楼200室。
法定代表人:田金娟,经理。
上诉人***商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长城空调公司、***而通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3)鲁1681民初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商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淑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