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云01行初31号
原告昆明市官渡颢联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日新办事处日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九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福海街道办事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滇池路444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李坤,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福海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九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兴隆小康村住宅二期16幢第1层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清,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高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西翥园6幢1-7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市官渡颢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福海街道办事处,第三人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高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了审理期限。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市官渡颢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昆明市官渡颢联商贸有限公司所递交的书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颢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颢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玲
审判员张锐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代亚娟
叶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