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彭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中彭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财保48号
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继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剑,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浙江中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雅阳镇氡泉路****div>
法定代表人:苏伪驾。
被申请人: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东路街道**院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长义。
被申请人: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涂,住所地惠安县涂寨镇文笔街道政府内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曾清海。
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彭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彭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温州分行、账号03×××77、被申请人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在保定账号:60×××04以及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关联账户及财产项下771033.624元。同时,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彭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771033.62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