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彭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远阳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中彭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1530号
申请人:贵州远阳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燕楼镇谷蒙村(燕楼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家林。
被申请人:浙江中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雅阳镇氡泉路79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苏伪驾。
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21)黔0111民初735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621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