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彭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彭建设有限公司、贵阳中柔燕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1民初4740号
原告(本诉被告):浙江中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雅阳镇氡泉路79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仁凌,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诉原告):贵阳中柔燕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43号开发大厦1202-A。
法定代表人:龙霖。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贵阳中柔燕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反诉原告浙江中彭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中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段海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旷芬
书记员余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