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4297号

原告: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街道建设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5J6R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同,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徐婷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