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3894号
原告: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滨河街道建设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5J6R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同,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
原告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