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4295号
原告: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街道建设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5J6R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同,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
原告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徐婷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