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3743号
原告: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滨河街道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同,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该区
原告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益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迟婧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