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自由空间标识有限公司

深圳市自由空间标识有限公司与中信惠州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6115号
原告:深圳市自由空间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深惠路860号摩尔城A座1704,组织机构代码0551146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惠州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汤泉龙泉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200768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勤,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勇剑,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深圳市百利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中信红树湾花城19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7264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伟,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自由空间标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惠州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百利行物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自由空间标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自由空间标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3.03元,减半收取计46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