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4民初982号
原告:错你次尔品初,男,1970年3月7日生,摩梭人,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被告: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770488188C,住丽江市古城区。
第三人:邓勇,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原告错你次尔品初诉被告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邓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2021年10月18日,原告错你次尔品初以“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错你次尔品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1209.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长 和书娟
审判员 胡 晟
审判员 王迪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