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30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垫江县人,住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殊遇,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垫江县人,住垫江县。
被申请人: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象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770488188C。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2322.6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2322.62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即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
案件申请费333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 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娅
书 记 员  吴成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