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申35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象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770488188C。
法定代表人:杨永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阳,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勰,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再审申请人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7民终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冯春梅
审判员 杨明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艾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