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2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60年3月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冻结价值50000元。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集安市胜利路(集房权证权字第00**6412号,丘号113;幢号154,建筑面积514.54㎡)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账号:076510010********)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坐落于集安市胜利路(集房权证权字第00**6412号丘号113;幢号154,建筑面积514.54㎡)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