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1民初283号
原告:陇南陇电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建设***泰酒店110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陇南陇电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陇南陇电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陇南陇电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文 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