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3民初3712号
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624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南、杨杰,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和邦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二环路祥和园3号楼4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韩辉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和邦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4元,由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春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