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6357号
原告:山东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汶水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7840685W。
法定代表人:刘忠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雷,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和邦同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纬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16049484R。
法定代表人:韩辉平,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辽宁中鑫顺路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秀水河子镇前秀水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MA1038KN26。
法定代表人:全晨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和邦同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鑫顺路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庭外和被告协商解决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150元。
审判员 何正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