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22民初1400号
原告:***,男,藏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卓尼县人,住卓尼县。
原告:***,女,藏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卓尼县人,住卓尼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和邦同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纬八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16049484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甘肃省甘州区人,住张掖市甘州区。
被告:民乐县和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西部药都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3MR1P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甘肃和邦同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乐县和邦运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诉讼中,经本院再次通知后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