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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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7876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88号1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