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1481号
原告:***,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
被告:***,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招标费用并补偿利润2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达成了监理合作协议,原告以衢州分公司的名义参加工程招标并中标。此后,衢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却将该工程转让给他人,造成原告招标费用损失和预期
利润损失。后经协商,两被告同意赔偿原告533000元。2019年2月3日,被告支付了27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涉嫌伪造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晰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