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特886号
申请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1903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367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根,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委派的特邀调解员***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货款81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若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需另行支付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违约金12000元,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委派的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