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半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程第三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民初215号
原告:贵州半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街道三架山村半岛国际温泉第2区3栋1**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067748929K。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977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被告:**程,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第三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88号1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36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半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第三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政府进行交通管制,原、被告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