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5846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7GP7DA4A,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道花园东大道165号1402-2室。
诉讼代表人:***。
被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367H,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88号1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