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25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黄石祥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西塞山区环湖路18号商务大厦附楼第2层。
法定代表人:季世松,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鑫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黄石祥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湖北黄石祥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于被执行人湖北鑫璨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125执47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闵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