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祥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202民初161号
原告:湖北祥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国药办公楼588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68421186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汪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师范大学,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20084802U。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石大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新下陆大道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641213127。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原告湖北祥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师范大学、第三人黄石大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祥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祥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2元,减半收取计6276元,由原告湖北祥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田也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