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黄石祥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鑫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黄石祥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鑫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125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黄石祥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西塞山区环湖路18号商务大厦附楼第2层。
法定代表人:季世松,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鑫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黄石祥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调查,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黄石祥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