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祥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4民初325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春、乐璐,均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祥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国药办公楼588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莲,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50号恒盛银都A座13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建寿。
原告**诉被告湖北祥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祥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祥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6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南火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晨
书 记 员 蒙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