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金山建筑有限公司

丽江金山建筑有限公司与丽江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7民初14号
原告:丽江金山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旁。
法定代表人:寸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祥飞,云南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生,四川省崇州市(系丽江金山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丽江市玉龙县嘉和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建元,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86年1月11日生,住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系嘉和建材城副总经理。
原告丽江金山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于2017年6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江金山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江金山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金山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280.00元,减半收取43140.00元,由原告丽江金山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昕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