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26民初337号
申请人:***,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住吉木乃县。
被申请人: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木乃县托普铁热克镇边合区二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孟宪飞,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75#水带6450米、40#水带3225米、滴灌带210件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75#水带6450米、40#水带3225米、滴灌带210件,期限为2年。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育 梅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阿合江喀得尔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