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2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吉木乃县。
被执行人: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65564783412,住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边合区办公楼二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孟宪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3400元,执行费101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关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证券信息、保险、网络资金、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
2、2021年9月9日,经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飞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该公司申报暂无相关财产线索,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十师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信息,未发现有公积金、收益类保险。
4、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至今,被执行人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3400元。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消费。
综上,被执行人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德勇
审 判 员 刘 军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陆怀雷
书 记 员 任俊洁